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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昭穆制度辩

发布时间:2018-10-08   分类: 2.正史文献, 4.馆藏文物   浏览次数:636  16px  14px  12px
摘要: 中国古代的昭穆制度辩 2018.10.2 浙江天台·庞学栋转载 一、 上古时代宗庙或墓地排列,始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左方,称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始祖右方,称穆。昭穆用来区分父子。《左传·僖公二十四……

 

中国古代的昭穆制度辩

2018.10.2

浙江天台·庞学栋转载

一、
上古时代宗庙或墓地排列,始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左方,称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始祖右方,称穆。昭穆用来区分父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管、蔡、成、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丰、郇,文之昭也。”这十六国始封之君是周文王的儿子,均为“昭”,文王则是“穆”。武王是文王之子,为昭。共王为穆王之子,为穆。……同一辈的人即兄弟相继为君,当然是昭穆相同,鲜簋记载周厉王禘于昭王,是五世一组的定制,昭王—穆王—共王—懿王—夷王,怎么没有孝王的位次?因为孝王是共王之弟,被排除在外。没有二君在同一位次的事实,体现了昭穆制度分别宗族内部长幼、亲疏、远近的功能。
周昭王、鲁昭公属于穆位,周穆王是在昭位,鲁穆公在穆位,说明谥号的昭、穆与昭穆制度无关。《逸周书·谥法解》:“布德执义曰穆,中情见貌曰穆。……昭德有劳曰昭,容仪恭美曰昭,对闻周达曰昭。“谥号在君死后定,昭穆位次则由世系决定。有人认为谥昭的必为昭位,谥穆的必为穆位,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范畴,不可混淆。
昭穆制度始于何时?《左传·僖公五年》:“太伯、虞仲,太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太王、王季、文王、武王、成王依次为父子相承。武王之前为诸侯,“王”号为追加,但世系是一个连续的整体,按照昭穆上溯到太王。这是为了满足五世一组的形式需要所以故上推到太王。文献对各诸侯国昭穆记载很少,其实这种制度肯定是广泛实行过的。
昭穆制度源于母系社会二辈制族外婚。每个氏族内男女各有两个辈份,两个氏族的同辈异性才可以通婚,孩子的世系按母亲的世系决定。这样,第一代和第三代理论上是同辈关系。摩尔根《古代社会》介绍19世纪澳大利亚卡尔罗依部落分为两类氏族,可用甲、乙两类来区分开,甲类氏族和乙类氏族各3个氏族。每类氏族分两个辈份,以A、B区分。
甲类氏族
慕里(A组男)       布塔(A组女)
玛塔(A组女)     孔博(A组男)
库比(B组男)      伊帕塔(B组女)
卡波塔(B组女)         伊排(B组男)
每类氏族内部有A、B两个辈份,不同类氏族A组为同辈,可通婚;B组也都是同辈,可通婚。慕里只能与布塔通婚,生子为伊排,生女为伊帕塔。玛塔只能与孔博通婚,生子为库比,生女为卡波塔;卡波塔之女为布塔,与玛塔同辈。这可以在墓地的排列上得到证实。摩尔根举了一个例子:在图斯卡罗腊部落的公共墓地,凡是同一氏族的死者都葬在同一行墓地里。……夫妻分葬而且异行;父亲与其子女也不葬在同一行;但母亲与其子女、兄弟姐妹却葬在同一行。母系社会,父子属于不同氏族,是昭穆制度的根本意义。
昭穆制度与墓葬的情形相同,只不过王、诸侯一世只一位,昭、穆的排列与原始习俗如出一辙。正因为昭穆制度是上古习俗的继续,并非周代首创,所以春秋时期的宗伯、宗有司身为专职人员,却无法把问题讲清,以至后来的学者对鲁国僖公、闵公的昭穆位次作出种种解释,产生兄弟异昭穆的观点。兄弟同辈昭穆相同,现代人才弄清其实质。
中国的昭穆制度,原来来自原始社会。只有中国在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几千年仍保存了这一古老的习俗。这足以支持中国是古老文明唯一未曾中断的国家这一结论。根据与昭穆制度相关的史书、文物上的记载,能够考订某些史实,纠正错误的记载。
二、
按照古代宗法制度,宗庙中的神主和墓冢的排次是有规律的:以始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的左方,称“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右方,称“穆”。也就是说,昭穆是一种以“隔代编组”为特点的制度。
昭穆制度也被用于生人的分组和地位安排。《礼记·祭统》:“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之谓亲疏之杀也。”可见昭穆制度对活着的人,也有“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的功能。当然它的区分方法很特别,不同于一般所说的齿位或辈分,而是“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就是说,它把这些亲属集团按“隔代同组”的规律分为两组。此外在赐爵时与乡饮酒礼上,也涉及了昭穆制度。如《礼记·祭统》:“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礼记·大传》:“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后来“昭穆”用来泛指家族中的辈分。例如陶渊明《赠长沙公词序》:“长沙公于余同族,组同出大司马,昭穆既远,以为路人。”
昭穆制度可能与原始社会的两合婚姻氏族制(如普那路亚婚制)有某种关系:甲姓氏族的男女为一方,乙姓氏族的男女为一方,若是他们世代集体为婚,就会出现隔代处于同一方的情况;由此就能造成祖孙同组而父子不同组的情况。请看:
假设A姓、B姓两个氏族世代通婚,那么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A男与B女为婚,生的男子从母姓B,即图中第二代B男;B男的妻子来自A氏族,生的男子从母姓,变成了图中第三代的A男;同理,因这位第三代的A男娶B女,第四代又成了B男。那么,若是着眼于男方的祖、父、子、孙,我们就看到了隔代同姓的现象。
在纯母系制度下,这是不成问题的,反正A姓者生活在A氏族,B姓者生活在B氏族。但在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演变时,子女初次来到了父亲的氏族,而不是留在母亲的氏族。这时世系开始由父系计算,子女改依父姓,但母系依然发生着影响。从刚刚问世的男系看,就能看到一A一B一A一B的变化规律,祖孙来自同一母亲氏族;父子则来自不同的母亲氏族。尽管祖、父、子、孙已是同姓,然而却出现了“隔代同组”的情况。“昭穆”隔代编组的规则,可能就是这么来的。
礼书上说:孙子要以祖父的“字”作为“氏”(“以王父之字为氏”)。为什么这孩子不从父亲而是从祖父那里,来确定自己的“氏”呢?这种奇怪而古老的风俗,学者认为它与昭穆制度的来源相同。
《礼记·曲礼》:“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为什么爷爷可以抱孙子,亲亲热热的;而父亲却不便抱儿子呢?有的人臆断说,父亲负责教育儿子,需要有尊严,所以不便对儿子过多显露亲昵。但恐怕不是这样的吧?这大概也要用从两合氏族婚姻向父系氏族转变时留下的某种遗俗来解释。尸,是由儿童装扮的神主。孙子可以为爷爷担任“尸”,儿子却不能为父亲担任“尸”,说不定就跟祖孙同组一氏族(甚至同姓),而父子不属于同一氏族有关。

三、
昭穆制度是耳熟能详的概念,据称昭穆是宗庙制度:父曰昭,子曰穆;昭居左,穆居右。实际上,“父曰昭,子曰穆”是《周礼》注家的观点,并非西周时代的原始资料。如果昭穆代表父子的世代交替,则必然循环不已,于是父与子均成为相对的概念。例如,昭王为昭,穆王为穆,则龚王为昭,而穆王是龚王之父,所以也可以说“父曰穆,子曰昭”,原来的定义在此已不再适用了。很明显,把昭穆制度与父子关系挂钩是不合逻辑的,多半是后世儒家为了宣扬“父父子子”的价值观而发明出来并强加于先人头上的。
如果昭穆制度不代表父子的世代交替,那么它的实质是什么呢?例如:懿王世的弁敦在“周邵宫”,宣王世的克盨、寰鼎、寰盘、四十二年逑鼎和四十三年逑鼎均在“周康穆宫”,幽王世的颂壶、颂鼎又在“周  左昭右穆
康邵宫”。因此可以假设昭穆制度是一种循环,也与册命仪式有关:属于昭的王在邵宫举行仪式,属于穆的在穆宫举行。根据上述假设可作如下推理:昭王为昭,穆王为穆,龚王为昭,懿王为穆,孝王为昭,夷王为穆,历王为昭,宣王为穆,幽王为昭。困难在于铭文显示懿王为昭,与上述推理矛盾。如果这种循环不是按照继位顺序编排,而是按照长幼次序编排,那么结果就不同了:昭王为昭,穆王为穆,龚王为昭,孝王为穆,懿王为昭,夷王为穆,历王为昭,宣王为穆,幽王为昭。这一次序与铭文完全相符。这里,龚王与懿王为父子关系,但两者均为昭,进一步显示昭穆制度不代表父子的世代交替。

不过,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孝王继位在懿王之后,但在昭穆循环中却占了先,把懿王给挤到后面去了。这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即孝王在懿王死后继位是在懿王继位之前就已经安排好了的。这意味着懿王的生命期望值在他继位时已经不长,可能与其健康状况有关。当时的王室估计在懿王驾崩时夷王将仍然年幼,只好暂时由孝王填补真空,于是事先给孝王留下一个“穆”的位置,结果先继位的懿王反而变成了“昭”。这里我们引进了第二假设,而历史的演化符合这一假设。懿王在位时间很短,只有四年;而孝王在侄儿死后再登基,自然在位时间也不长,只有七年。第二假设也解释了孝王为何成为西周历史上唯一打破父子继承制的君王。当时做出这种安排显然是汲取了周初周公辅成王引发暴乱的教训。   根据“昭居左,穆居右”的说法,以康宫为正殿,则康邵宫为东偏殿,康穆宫为西偏殿。《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穆王十七年, 西王母来见, 宾于昭宫。”可见当时偏殿也可以作为国宾馆。以上假设在西周的昭穆制度下,昭宫和穆宫两者必有一个被使用于仪式,而另一个被闲置。在穆王世,被闲置的是昭宫,该宫被用作国宾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无论如何,昭宫绝不可能是昭王庙。西王母不但是穆王请来的国宾,也是他的情人。难道那些“康宫原则”的鼓吹者们真的相信穆王会把西王母和昭王的灵位安排在一起吗?   既然昭宫不是昭王庙,穆宫也不是穆王庙,康宫也不是康王庙。对此,《谥号、康宫及其它》一文已经作了论证,要补充的一点是“康宫”一词早在康王世就已经被使用了。令彝 (997 BC) 铭文有“用牲于康宫”的文字,同时有明保即周公旦之子的出现。当时距周公辞世已有33年,距武王末年则有45年,明保能活到那时候算是长寿了。令彝铭文的下一个解在971 BC,该年距周公辞世则有59年,距武王末年有71年,无法想象明保能活到那时候并“尹三事四方, 受卿事寮”。由此可见,令彝不可能被排入昭王世,只能排在康王世,于是康宫也就很难解为康王庙。如果有人坚持康王为自己立庙的话,“用牲于康宫”就只能被解为用牲于康王;但是,铭文在“用牲于康宫”之后紧接著有“咸既,用牲于王”的描述,可见“用牲于康宫”不同于“用牲于王”,因而康宫作为康王庙的可能性可以被排除。   康宫一词虽然早已出现,其经常性的使用是在龚王世后期才开始的现象。直至穆王世,成周大室都是指宫廷正殿,铭文中的典型叙述是“王才周,各大室”。到了龚王世,其它政府部门也都可以称大室,如周师量宫大室、周师司马宫大室等等,于是宫廷大室必须写作康宫大室以示区别。   从现有资料来看,康宫体系是以昭穆制度为基础建立的,其核心部分包括康宫大室 (正殿)、康宫昭宫 (东偏殿)、康宫穆宫 (西偏殿) 和大庙 (文王庙);其它部分则涵盖了康宫新宫、康宫夷宫、康宫庠宫等。这一体系的建立当不晚于穆王世,有可能在昭王世。至于成康之际虽有大室,是否有昭穆制度就值得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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